在企業進行申請
境外投資備案前,都會考慮是要用新設模式進行境外投資還是用并購的方式進行境外投資,很多企業都不了并購和新設兩種模式的優勢和劣勢,下面舒心企服就好好講解一下這兩種模式的優劣勢,看完之后企業再結合自身的情況進行對比和參看,選出符合自己企業的境外投資模式。
新設模式的優勢和劣勢
優勢
可以很明顯的看出采用新設模式的優勢,那就是相比并購模式下新設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比較低,進行新設模式的境外投資方式,因跟合作方原有的企業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當地的法律風險,并且在日常經營已經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合作方原有公司的經驗,可以有效減少潛在的風險,進行新設模式一般不會受到反壟斷法,因為一般新設的公司在原有公司基礎上經營業務,原有的市場競爭對手也會繼續存在,不會減少,所以無須履行經營者集中等反壟斷的合規申報程序。
劣勢
新設模式的劣勢主要是在新公司必須辦理設立申請,需要重新辦理全部業務經營的資質和證照,程序流程比較繁瑣,需要等待的審批時間比較長,還有因為新公司要承接合作方公司,合作方企業原有的經營業務和人員可能會流失,所以新設立的公司在初期因為業務轉移和要跟原來合作方原有的客戶配合業務,進度上業績在初期會受到較大的影響,普遍會比較低,甚至有可能會出現虧損的情況。
并購模式的優勢和劣勢
優勢
采用并購模式進行境外投資的優勢也比較顯著,首先并購模式無需重新設立新公司去辦理公司經營業務的一些資質和證書等手續,只要辦理一下境外公司股東變更和注冊資本變更的一些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完成投資了,而且經營業務開展的起點比起新設一家公司要高,并購的海外公司仍然繼續經營原有的產品和客戶資源,市場積累的名聲還有信用都還在,經營初期很大程度不會出現虧損問題,在員工方面也不會出現嚴重的流失,可以剩下不少操作時間,這樣子有利于投資方快速收到投資回報。
劣勢
并購模式的劣勢主要體現在并購境外目標公司的時候在財務、法律、負債、信息披露不真實等有潛在的風險,如果涉及到這些風險給到仲裁或者訴訟還有行政處罰等,投資方會面臨投資收益落空,甚至債務和處罰會被連帶責任連累到投資方的商業信譽和品牌形象受損,而且并購模式還有國家反壟斷合規的風險,需要按照反壟斷法相關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可能會被主管部門退回和審批不通過的風險,對投資盡調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上就是新設模式和并購模式的優勢和劣勢的詳細情況,企業在選擇那種方式進行
境外投資的時候,需要結合自身公司的條件和發展需要來去進行境外投資,選擇符合自身企業發展的模式可以達到一加一等于二的效果,甚至等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