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活動的時候,都會被要求辦理
ODI備案手續之后才能進行,但是一些企業都不知道自己在進行哪些活動的時候屬于境外投資,根據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所謂的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也就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都屬于境外投資。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2.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3. 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6.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7.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8.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只要有涉及到這些的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大額資金匯轉出境外進行投資活動的,都需要辦理ODI備案手續,這里所說的企業也包括非金融企業以及金融企業,這里所稱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在我國內現有的規定下,一般境內企業在辦理
ODI備案的時候,需要經過商務部、發改委的核準或者備案之后,取得相關文件之后才能到銀行部門辦理外匯手續,完成境外投資活動,如果不辦理ODI備案就進行境外投資行為,會由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