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先明確說明,
境外投資企業SPV備案不需要辦理,SPV只是境內個人居民境外投資的一個載體。SPV通常出現VIE紅籌架構中,指的是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是能幫助我國個人居民實現境外投資的一種途徑,畢竟我國目前的還不允許個人居民境外投資,只能是企業辦理完ODI備案之后才能進行境外投資。
那么為什么說SPV特殊目的公司是能幫助我國個人居民實現境外投資的一種途徑呢?這不得不提一下37號文,在37號文出來之前,75號文對于我國個人居民境外投資的范圍不是特別大,而且也沒有明確說明規定,容易造成不合規行為,導致無法到境外投資,而37號文發布之后,取消了原來的75號文,37號文在監管范圍、特殊目的公司范圍、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融資以及返程投資、股權激勵計劃登記、各項登記程序、處罰依據與措施等方面均進行了較大調整。
對特殊目的公司范圍擴大,由原先的“股權融資”擴展至“投融資”。不僅擴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認定范圍,還增加了“投資”的內容。境內居民可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資產范圍擴大,境內居民不僅可以“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亦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允許境內居民對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資金。可以說37號文,明確了境內個人居民對SPV特殊目的公司投資的規定,所以才說是能幫助我國個人居民實現境外投資的一種途徑。
與其說境外投資企業SPV備案,不如說是辦理37號文備案,只要有37號文就可以直接對SPV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融資了,而SPV特殊目的公司可以是空殼公司,只需要理解它是一個載體,幫助個人居民進行境外投資的一個載體。SPV公司的設立也不難,只需要確定好境外投資的目標國,那個目標國可以設立SPV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