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說的私募基金“雙GP”模式,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的一種模式,也就是由1名GP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再由另一名不具備相應牌照的GP來擔任管理人。但是,也有出現都持有
私募基金牌照的“雙GP”模式,而這種模式下衍生幾組架構都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來詳細的辨析。
雙GP雙牌照并不等于“雙管理人”模式,只能算是“雙GP單管理人”的范疇,因為與“雙GP單牌照”模式一樣,基金合伙協議中只約定了1名GP作為基金的唯一管理人,備案時也只填報一個管理人信息。因此也需注意,此時不擔任管理人的持牌GP無法豁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相當于是“雙GP單牌照”模式了,畢竟另一個有牌照的管理人的權限相當于高管人員,而且還不能對私募產品進行私募基金備案。
下面有一張圖能很好的詮釋這個模式的情形:
總而言之,在目前監管的趨勢下,“雙GP雙管理人”的模式相對穩妥和合規可行,而且對于“雙GP單牌照”合伙基金的限制及要求尚不明朗,在操作層面也存在若干可供探討的問題。但是還是要之后的監管發展,不排除未來出來規定,明確禁止未取得私募管理人牌照的GP參與基金管理事務和收取管理費,也不排除未來一段很長的時間可以一直使用“雙GP雙管理人”的模式。
不管如何,不管那種模式,當下還是需要把該備案的私募基金進行備案,把該需要申請的私募基金牌照進行申請,才是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長久發展的秘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