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
境外投資備案在辦理新設/并購以及變更和注銷等情形的時候,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申請,下面就來詳細講解一下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情形。
新設境外公司
指在我國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的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新設境外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項目部)
1.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且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經濟上都沒有獨立性。
2. 設立境外機構的業務內容只限聯絡、調研或售后服務功能,若涉及研發、制造、銷售等選擇“新設境外公司”情形。
并購境外公司(并購目標公司股東為外方)
一般是指兼并或收購,將已成立的境外企業一定份額的股權或者資產收購。需要注意的是,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不能為境內自熱人(取得外匯管理局第37號文的自然人除外)。
并購境外公司(并購目標公司股東為中,即境內主體劃轉)
被并購境外公司股東為中方,只限于并購擁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目標公司。
境外公司資金變更
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企業發生增資或減資。對于在境外獨立獲得的融資(如向境外銀行且有自行償還能力無需要境內母公司出資還款等)或自行獲得資金,需在時候30個工作日內到商務部門申請變更。
境外公司信息變更
包括《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中的境外企業中外文名稱、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股東股比、經營范圍、投資路徑、出資方式等內容發生變化選擇此情形。
境內主體信息變更(名稱)
只限于境內主體名稱變更,無法同時申請境外公司資金、信息變更,其他如境內主體的法人代表、注冊資本等不體現在《企業境外投資/機構證書》上的內容無需申請修改。
境外機構信息變更(包括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項目部)
包括《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中的境外機構中外文名稱、境外機構最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境外機構負責人、主要職能發生調整選擇此情形。
注銷或向外方轉讓境外公司
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時,選擇此情形:
1. 自領取申請新設或并購予以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展實際境外投資(即未前往銀行進行外匯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視為失效。
2. 境外公司已注銷并已前往境外所在國(或地區)工商部門完成注銷手續。
3. 將境外公司100%轉讓給境外企業、機構、自然人或取得外匯管理局第37號文的境內自然人。
注銷境外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項目部)
存在以下幾種情況時,選擇此情形:
1. 自領取申請新設或并購予以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展實際境外投資(即未前往銀行進行外匯登記),《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視為失效。
2. 境外公司已注銷并已前往境外所在國(或地區)工商部門完成注銷手續。
證書遺失補證
僅限已實際開展境外投資業務(即《企業境外投資/機構證書》沒有失效)的企業辦理,如未有實際開展境外投資業務的企業按注銷-新設辦理。由于商務部系統無“遺失補證”情形,申請其他變更,變更內容為證書遺失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