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審批暫行辦法》要求,“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借助投放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財產和合法權益或給予保證,得到境外歸屬權、運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的活動內容”。具體能夠從下述五個方面來了解:
(1)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含兩種。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種法人,包含各種工商企業、國家認證投資的機構和單位、事業單位等,這類機構歸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大陸法律的管理約束。另一種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國內機構借助這類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開展投資。這類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大陸的法人機構,不會受到內地相關法律的約束,但國內機構借助這類境外機構向境外開展投資時,依然需要依照國內相關企業項目投資審批的政策要求,執行對應的審批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有著投資資格的個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2)投資地區。適用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投資地區,不但包含外國,也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隸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開展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3)出資形式。境外投資所投放財產的形式非常廣泛,包含貨幣資金的投放,股票、債券、信托憑據等金融資產的投放,各種商品財產的投放,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放。不難看出,只要是向境外的財產輸出手段,不論是以什么方法出現,都應依照境外投資項目審批的相關要求執行對應行政許可事項手續。
(4)投資方式。包含各種新建項目及擴改項目的起始投資、再投資,也包含收購、并入、參股、股權收購等權益投資活動內容,另外也包含對境外投資給予保證的手段。
(5)投資目的。境外投資的直接反映,是得到了對境外財產或經營活動的歸屬權、運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如收益分配權、財產支配權、資源勘探或開發權等。境外投資的目的,能夠是為了在境外開展生產、銷售、運營或研制,還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開展融資。
(6)投資領域。境外投資的行業領域,可牽涉我國國內法律允許投資的國民經濟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