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在辦理
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之前,需要辦理ODI備案,拿到商務部和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備案相關證書才能辦理外匯申請,不然外管局和銀行部門都不會受理境內企業的外匯手續,如果涉及到的金額較少。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如果涉及到的金額超過500萬美元就需要向外管局報備之后才能辦理外匯。
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所需要的材料:
1.填寫并提交《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一份。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也就是ODI備案中商務部頒發的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隨著這幾年我國提出“一帶一路”的發展規劃之后,境內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參與對外投資活動,企業辦理外匯登記的數量越來越多,國家為了防止資金流失,所以需要有ODI備案來對企業投資的真實性進行監管,所以才有了需要辦理ODI備案之后才能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要求。